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6-15 06:01:12
在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办理中,缓刑适用是当事人及家属最核心的量刑诉求,也是刑事辩护的关键方向。但缓刑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与裁判尺度,并非所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案件都能适用缓刑。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惯例,梳理开设赌场罪中5类原则上不适用缓刑的核心情形,为案件风险预判与辩护工作提供专业参考。
一、主犯且犯罪情节达到严重标准,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缓刑适用的法定前提,是行为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被认定为犯罪主犯,且涉案赌资数额、违法所得、参赌人数等指标已达到赌博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若无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无法将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法不具备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
二、构成累犯或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刑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所谓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且前后两罪实施时行为人均已年满十八周岁。累犯因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属于法定的缓刑适用禁止情形,即便本案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也不得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适用缓刑。
三、具有多次赌博类违法犯罪前科,屡教不改
缓刑适用的核心实质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于行为人曾因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多次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仍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会直接认定其具有显著的再犯可能性,不符合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即便本次犯罪情节较轻,法院也会基于其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记录,从严排除缓刑的适用。
四、招揽、诱导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根据赌博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法定认定情形之一。
该类行为直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普通开设赌场行为,属于刑事司法从严打击的范畴。即便涉案金额未达到其他情节严重标准,法院也会基于行为的恶劣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原则上不予宣告缓刑。
五、拒不退缴违法所得、拒不履行罚金缴纳义务
退赃退赔、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是认定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的核心标准,也是开设赌场罪案件适用缓刑的重要前提。
对于行为人拒不退缴违法所得、无法定事由拒不缴纳罚金,或仅部分退缴、无悔改诚意的,司法机关通常会认定其不具备认罪悔罪的实质要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即便其他犯罪情节较轻,也原则上不予宣告缓刑。
除上述五类情形外,对于系从犯、涉案情节较轻、全额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通过专业辩护依法争取缓刑。司法实践中,对于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从犯,若具备自首、全额退赃等减轻处罚情节,可通过有效辩护将刑期降至三年以下,进而实现缓刑适用的辩护目标。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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