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6-15 06:00:08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不少行为人对为赌场“放水”(即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认知误区,误以为该行为仅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至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却忽视了其背后极高的刑事犯罪风险。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全面解析为赌场“放水”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据此,为赌场提供资金、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
从民事法律层面,民间借贷利率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仅超出部分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借贷行为本身仍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但在刑事法律层面,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相对方系赌场经营主体,或明知出借资金将用于赌场运营周转、向赌客发放赌资用于赌博活动,仍提供资金支持、发放高利贷的,即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主观构成要件。反之,若行为人对资金用于赌博相关活动完全不知情,即便约定高额利息,也仅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司法实践中,即便行为人与赌场经营者无事前通谋,但其直接在赌场经营场所内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供其赌博,并从中收取高额利息的,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该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究其原因,该类“现场放水”行为与赌场经营形成高度绑定的利益共生关系,直接为赌场维系了参赌群体,保障了赌场的持续运营与盈利空间,属于开设赌场犯罪中不可或缺的帮助行为。在某生效刑事判决中,行为人在赌场内向赌客发放高利赌资,约定高额日息,三个月违法所得达十余万元,最终被以开设赌场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共犯,法院将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参与时长等情节依法裁量刑罚。此外,即便未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为赌场“放水”绝非普通民间借贷行为,已直接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在此郑重提醒,切勿受高额利息诱惑,为赌场或参赌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若已实施相关行为,应立即停止,并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妥善处置相关法律风险。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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