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6-05 06:41:01
近年来,电玩城经营中因游戏设备被认定为赌博机而触发开设赌场罪刑事风险的案件频发,不少经营者因对刑事合规边界认知不足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赌博机意见》),此类案件定罪需同时满足两大核心要件:一是案涉设备被依法认定为赌博机;二是行为人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实行行为。任一要件不成立,即可阻却犯罪构成。本文梳理此类案件六大核心无罪辩护要点,为经营者合规经营与刑事辩护提供专业参考。
一、否定案涉设备的赌博机法定属性
根据《赌博机意见》,只有具备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才会被认定为赌博机。若案涉设备仅能输出游戏彩票用于兑换礼品,无现金、有价证券兑现或回购通道,不具备法定赌博功能,则不符合赌博机的认定标准,从根源上阻却犯罪成立。
二、否定开设赌场罪的核心营利要件
开设赌场罪的营利要件,特指行为人通过赌博机抽头渔利、与玩家对赌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区别于电玩城正常经营的合法收益。若行为人仅收取正常的游戏门票、游戏币售卖等服务费用,未通过赌博机实施抽头渔利、设定赔率与玩家对赌等行为,即不具备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非法营利目的,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三、否定行为人对赌博功能的主观明知
犯罪故意是开设赌场罪成立的必备主观要件。若案涉游戏设备系从具备合法资质的正规厂家采购,厂家隐瞒了设备的隐藏赌博功能,经营者未对设备进行改装、未设置赌博相关参数,完全不知晓设备具备赌博功能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不具有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
四、涉案行为未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赌博机意见》明确了开设赌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违法所得累计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等情形。若涉案行为未达到上述任一法定标准,仅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五、涉案行为属于合法娱乐经营,不具备赌博核心属性
赌博行为的核心是财物的射幸性流转与输赢兑付。若玩家仅使用游戏币参与游戏,游戏所得仅能兑换对应价值的礼品,不存在任何现金兑现、有价证券回购等财物变现渠道,无实质意义上的现金输赢与财物赌博式流转,本质上属于合法的娱乐经营活动,不符合赌博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
六、控方证据链不完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裁判”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若控方提交的定罪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例如赌博机的认定程序违法、未依法进行专门性鉴定,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核心定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法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综上,电玩城经营者应当严格把控经营行为的刑事合规边界,规范游戏设备的采购与运营流程,避免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对于已涉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切入无罪辩护要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黎家盛律师
广东佰仕杰(白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涉赌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凭借扎实的刑法功底与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深度熟悉涉赌案件在定罪量刑、证据认定及跨境管辖等核心环节的实务难点,尤其立足广东地区司法实践,善于结合地方性办案细则与判例规律,构建专业高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严谨的办案思路与务实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及缓刑判决,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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