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9 05:23:06
在日常生活中,当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却因肇事方未投保而陷入赔偿僵局时,法律将如何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今日,我们来看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李某(被告)驾驶小型客车在某大道行驶时,与行人唐某甲(原告)发生刮撞,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先后在两所医院住院10天,诊断为右踝及足部多处骨折,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累计产生医疗费等多项费用。经查,原告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其仅支付部分费用后便不再赔偿,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6454.1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医疗费经核定为14559.62元(部分无票据费用未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院护理费合计18889.62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7405.46元,剩余11484.16元。因被告车辆未投保,且负全责,法院认定其需全额赔偿。此外,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无医嘱支持,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484.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佰仕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与保险义务的履行紧密相关。根据《民法典》规定,若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责任,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约赔偿,若无投保或赔偿仍不足,则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赔偿项目的合理性认定需以客观证据为支撑。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审查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票据及医嘱。在治疗过程中,需妥善保留完整的医疗凭证,确保各项赔偿主张有迹可循,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理赔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肇事方还是受害者,均应增强法律意识:肇事方需规范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从源头降低风险;受害者需注重留存治疗、护理、交通等环节的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依法维权。树立法治观念,遵循法律规则。在交通事故理赔中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纠纷的公正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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