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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丨世界知识产权日警示!卖“大牌同款”算侵权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27 04:32:44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和个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力度日益受到关注。今日,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电商领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上海有限公司(原告)经授权,享有第4***0号“W**D”相关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玻璃、陶瓷制品等,有效期至2029年4月27日。2023年8月,原告发现文某(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德国厨具用品店”中,未经授权擅自销售标注“W**d”标识的系列商品,涵盖餐具、杯具等多个品类,其商品展示、宣传及包装均大量使用涉案商标,涉嫌严重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遂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停止侵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2.判令被告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关闭侵权店铺;

3.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人民币;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情形。公证及销售数据显示,被告在拼多多店铺销售19款标注涉案商标的香槟杯、骨瓷餐具等商品,与核定类别一致,且在实物、包装、宣传中使用商标,无授权,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侵权。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失、被告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销售规模、持续侵权时间、过错程度及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如公证费、购货款等),依据《商标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对侵权行为及赔偿责任作出认定。

法院判决: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0号“W**D”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佰仕说法

商标专用权有“边界”,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内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即使是商品合法购买者,若在销售中不当使用商标(如突出宣传商标),仍可能构成侵权。

判断侵权看“四要素”,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结合商标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标识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等要件。本案中,被告在商品及宣传中直接使用涉案商标,且销售类别与核定类别一致,构成典型商标侵权。

赔偿怎么算?证据很重要! 当权利人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如公证购买、固定销售数据)是主张合理赔偿的关键。

电商经营的合规要点:商家在选择商品品牌时,应严格审查供货方的授权资质,避免销售未经许可的品牌商品;在店铺宣传中,不得随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或装潢元素;收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下架商品、停止销售,减少损失扩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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